案例三
北海市汽車售后服務公司未按“三包”規定提供維保服務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14日,北海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諶先生投訴,稱其購買的比亞迪“元”家用轎車,在質保期內發生自燃。比亞迪救援人員接訴抵達現場后,對車輛進行檢查,確認諶先生無不當操作、車輛無改裝,車輛著火為電池自燃引發,并將車輛拖至北海市比亞迪4S店。該4S店同意維修車輛并賠償損失,但要求簽訂協議確認該事故由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消費者明確拒絕,并請求北海市市場監管局幫助解決。
處理結果
經查,北海市比亞迪4S店在“三包”期內設置條件,不提供維保服務,違反《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的規定。因北海市比亞迪4S店正辦理經營權轉讓手續,期間汽車“三包”業務已轉由欽州市樂易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州公司)負責。經組織三方調解,于2020年7月16日達成以下協議:明確諶先生未對車輛進行任何改裝,不存在人為操作過失;欽州公司向車主支付交通補貼、誤工費等損失0.8萬元,提供5次免費保養服務;免費維修車輛、更換必要零部件和噴漆,更換的配件材料以出廠質保時間為準,整車延保3個月。
案件點評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在包修有效期內,如車輛出現質量問題的,可享受車輛免費維修服務;在行駛途中出現故障無法繼續行駛的,4S店需派人到現場進行維修。其中產生的拖車費用、修理時間超過5天等情況,4S店也應予以合理補償或提供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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