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一站式取證助指控 準確抗訴嚴懲犯罪
被告人蘇某某,男,案發時36歲,系某公安局工作人員。
被害人小方(女,7歲)租住在蘇某某私宅二樓,蘇某某住五樓。2019年11月3日,蘇某某在其私宅二樓通過摸小方的臉部及陰部的方式對其實施猥褻。
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偵查,后在未成年人取證、救助“一站式”辦案場所對被害人進行詢問、取證、救助,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11月19日對蘇某某刑事拘留,經調查取證于2020年1月16日以蘇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移送審查起訴。
在審查逮捕階段,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蘇某某否認猥褻行為,本案僅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檢察官通過被害人在“一站式”辦案場所的同步錄音錄像,判斷出被害人陳述自然、表達清晰,排除誣告、虛假指控可能,綜合全案證據,決定采信被害人陳述,依法批捕蘇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聯合辯護人通過釋法說理使蘇某某認罪悔罪,蘇某某自愿簽署量刑一年十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法院以蘇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認定蘇某某系國家工作人員、性侵害未滿12周歲幼女的從嚴從重處罰情節,量刑畸輕,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提出抗訴,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二審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改判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六
教職員工猥褻學生 檢察建議完善制度
被告人周某某,男,案發時45歲,系南寧市某小學司機兼后勤人員。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周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進入南寧市某小學女生集體宿舍,通過撫摸胸部、陰部隱私部位的方式對該校學生李某甲(女,11歲)、李某乙(女,8歲)、鄧某(女,8歲)實施猥褻。
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偵查,12月24日對周某某刑事拘留,經調查取證于2020年3月20日以周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移送審查起訴。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多名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周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被害人鄧某的父親逝世、母親失聯,暫時由親戚班某撫養,無法定監護人撫養,于是積極指導班某申請變更法定監護人資格,幫助班某取得對鄧某的法定監護人資格,并為鄧某申請司法救助,保障其正常學習和生活。同時,針對涉案學校在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向教育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教育部門采取措施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強化校園安全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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