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沙盤助力重構現場 成功指控猥褻犯罪
被告人彭某某,男,案發時57歲,無業人員。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間,彭某某在其出租屋內,以玩“抓蟲子”游戲引誘鄰居小薇(女,5歲)聞、摸其陰莖,還通過戳、摸小薇的隱私部位,對其實施猥褻。
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于4月9日立案偵查,4月11日對彭某某刑事拘留,4月17日以彭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被告人零口供,僅有年僅5歲的被害人陳述、無其他證據印證。4月24日,該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批捕決定。后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堅持審慎審查,不放過任何一條線索,聘請專業心理咨詢師對被害人引入心理沙盤和房屋模型重建犯罪現場,引導被害人進一步陳述出被告人的身體隱秘特征、猥褻行為特征。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尋找被告人身體隱秘特征,公安機關發現被告人陰莖根部左上方有三個圓形紅斑點,斑點特征、位置與被害人陳述及其對人體模型的辨認結果相吻合。4月28日,公安機關再次移送審查逮捕,次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彭某某批準逮捕。8月5日,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辦案的同時,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還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向七星區政法委申請設立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專項基金,得到政法委大力支持,目前包括小薇在內已有六名被害兒童得到專項心理救助金,經過心理治療被害兒童均逐漸走出心理陰影。
案例二
嚴厲打擊監護侵害 綜合救助被害兒童
被告人吳某某,男,案發時47歲,農民。
吳某某系被害人吳甲(女,13歲)、吳乙(女,12歲)的父親。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吳某某在家中多次對吳甲、吳乙實施奸淫。
陸川縣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偵查,同日對吳某某刑事拘留,后經調查取證于2019年8月21日以吳某某涉嫌強奸罪移送審查起訴。
陸川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吳某某違背倫理,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對兩個親生幼女實施奸淫,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提起公訴。后檢察機關繼續審查,發現吳某某還存在多次摳摸吳甲和吳乙的胸部、陰部的遺漏罪行,及時引導公安機關偵查補充、固定證據,2019年11月28日,以吳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補充起訴。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認定吳某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吳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陸川縣人民檢察院針對吳某某實施的監護侵害行為,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民政部門向法院申請撤銷吳某某對吳甲、吳乙的監護權。后法院判決撤銷吳某某對吳甲、吳乙的監護權,并指定莫乙(吳甲、吳乙的小姨)為其二人的監護人。檢察機關還幫助兩被害人申請司法救助11.2萬元,積極對接民政部門為被害人落實“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福利政策,幫助被害兒童恢復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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