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智障幼女遭人猥褻 多元救助傳遞溫情
被告人呂某某,男,案發時56歲,無業人員。
2018年8月24日15時,呂某某在行駛的列車上,對精神發育遲滯(中度)的簡某(女,13歲)實施親吻、撫摸隱私部位等行為,猥褻行為持續約半個小時,直至被害人家人發現制止后才停止。
南寧鐵路公安局柳州公安處于2018年9月9日立案偵查,2018年9月9日對呂某某刑事拘留,后經調查取證于2018年11月12日以呂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移送審查起訴。
柳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呂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辦案的同時,檢察機關跨省(因被害人是外省人)對接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婦聯,由婦聯指派心理咨詢師對被害人開展心理評估。了解到被害人家庭困難,南寧鐵路運輸兩級檢察院依法為其申請司法救助30000元,呵護特殊兒童,傳遞司法溫情。
案例四
踐行強制報告制度 救助被母虐待女童
被告人車某某,女,案發時37歲,無業人員。
2017年9月,車某某經他人介紹領養被害人小曾(女,2013年8月出生),此后小曾和車某某共同生活。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車某某為發泄私憤,多次在家里使用鐵制衣架、手機充電線毆打小曾,造成她全身體表新舊損傷一百余處,達到輕微傷。學校老師發現小曾身上的傷,向校領導匯報情況,學校嚴格執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梧州市公安局長洲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偵查,同日通報檢察機關,梧州市人民檢察院、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檢察院立即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同月14日梧州市公安局長洲分局對車某某刑事拘留,經調查取證于12月3日以車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車某某長期虐待養女,情節惡劣,其行為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12月10日批準逮捕。虐待罪是自訴罪名,因被害人年幼無法行使告訴權利,檢察機關于2020年3月5日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車某某犯虐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在辦案過程中,梧州市兩級檢察院積極協調梧州市福利院對小曾進行臨時監護,聘請心理老師對其開展心理疏導,為其申請司法救助金18000元,與教育部門溝通解決其上學困境,并聯合公安機關積極找到小曾的生母,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現小曾已被接到母親身邊撫養,生活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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