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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禁止“只售不租”…新版廣西物業管理條例來了 (6) |
2020年07月26日 17:13 來源:南國早報 作者:郭燕群 編輯:潘曉明 |
05 物業費 禁止以停水停電方式催交物業費 現狀:一方面,業主投訴物業服務質量差亂收費;另一方面,物業服務人訴苦成本高調價難,物業服務質量差與物業服務收費低,形成惡性循環。 《條例》: 針對前期物業費調價難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指導價應當每三年調整一次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規定,因政府指導價變動需要調整前期物業費標準的,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根據自治區物業服務等級評定的有關規定先行核定物業服務等級后,按照核定的物業服務等級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調整。 針對物業收費難,《條例》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后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可采用公告方式催費。同時明確,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結清物業費;未結清的,買賣雙方應當對物業費的結算作出約定,并告知物業服務人;約定由買受方支付的,業主負有連帶責任。 此外,《條例》規定了12項物業服務人的禁止行為。 如禁止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 禁止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違反該規定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物業服務人擅自利用、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在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利用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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