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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禁止“只售不租”…新版廣西物業管理條例來了 (2) |
2020年07月26日 17:13 來源:南國早報 作者:郭燕群 編輯:潘曉明 |
分期開發的小區允許成立業主大會 現狀:目前,廣西部分大型小區已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一期的水、電、管道與二期、三期共用,不能算“相對獨立小區”。但因小區分期開發建設,后期尚未建設完成,業主入住幾年,小區成立業主大會依然遙遙無期。 《條例》: 修訂后的《條例》對已分期開發的項目作出原則性規定,允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同時要求分期開發期間成立的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能損害后期開發物業業主的合法權益。 02 業委會 業委會成員交物業費情況需公示 現狀:目前,針對部分業主委員會不作為、不敢為、亂作為,監管比較薄弱。 《條例》: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的條件和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規定了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推薦業主人選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時鼓勵共產黨員以及法律、財務、工程等專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條例》列舉業主委員會應該公開的信息,如公示委員支付物業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及停車位使用情況;明確規定9項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行為禁止,如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換屆時拒絕交還業主共有的檔案、資料和印章等。針對違法禁止性行為設定相應的處罰,包括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要過半數簽字,并公示簽字同意委員名單。 針對不依法履職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在調查核實后,《條例》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介入并組織業主委員會提前換屆、責令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鼓勵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委員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 ▲2015年11月,南寧市碧翠園小區開展第一屆業委會選舉投票。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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