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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禁止“只售不租”…新版廣西物業管理條例來了 (3) |
2020年07月26日 17:13 來源:南國早報 作者:郭燕群 編輯:潘曉明 |
03 物業管理 舊物管拒不退出,每日罰款1萬元 現狀:近年來,小區新舊物管在交接過程中引發的矛盾不斷,舊物管拒絕退出,新物管無法進駐,嚴重影響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 《條例》: 《條例》規定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其他糾紛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在法律責任部分,《條例》規定,對合同終止拒不退出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對拒不移交規定事項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絕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按照每日1萬元的數額按日連續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小區車位“只售不租”最高罰50萬元 現狀: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車的車庫、車位,一些開發商“只售不租”,為此引發物業矛盾。 《條例》: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車的車庫、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放車輛,且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區、設區的市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明確,建設單位未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將車庫、車位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個違法出售車庫、車位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未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將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車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車庫處每月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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