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要擔責;小區消防安全,物業也有責任;住院伙食費納入了賠償范圍……5月26日,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從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廣西代表團獲悉,在分組審議時,人大代表提出的5條審議建議獲立法采納。
為更好地參與立法過程,全國兩會召開前,廣西也通過工作層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民法典草案81條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據不完全統計,已被吸收采納了14條,為推動立法貢獻了智慧和力量。
以文字方式實施性騷擾也要擔責
關于性騷擾的規定,民法典草案中有這樣的表述:“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莫小峰代表認為:“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對方是通過發微信、短信等行為實施性騷擾,建議判定性騷擾行為時,增加‘文字’方式。”
在分組審議中,莫小峰代表和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黃超代表提出了修改建議,即:“違背他人意愿,以文字、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建議也得到草案修改稿的采納。
只要出具付款記錄,客運合同即成立
莫小峰代表說,關于客運合同的規定,民法典草案表述為“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但是在信息時代,人們乘坐交通工具大多使用電子支付,車票等票據已經很難看到。”她建議修改“交付”客票的表述。
在草案修改稿中,對該法條表述,“交付”改為了“出具”,這也意味著,只要出具了買票的記錄,客運合同就算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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