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精神,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qū)推行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試行集中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自治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
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自治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健全綜合行政復議機構(設在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試行集中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政府部門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復議案件。2020年7月1日前政府部門已經(jīng)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該部門繼續(xù)辦理至終止。
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下一級人民政府。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下一級人民政府。
四、自治區(qū)、市、縣級人民政府集中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出具行政復議文書,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自治區(qū)、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轉(zhuǎn)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復議機構辦理。綜合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當日視為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
六、試行集中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期間,新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除被申請人為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外,一律由被申請人派出具有行政復議資格的人員到綜合行政復議機構參與辦理。
七、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區(qū)、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正式行使改革后的行政復議職責。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