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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無警示,司機駛?cè)胧軗p誰擔責? |
2026年01月06日 10:20 來源:廣西云-廣西日報 記者 劉莉 通訊員 韋唯 編輯:李勤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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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缺失警示標志,司機意外駛?cè)雽е萝囕v受損。究竟該由誰來為此擔責?近日,河池市宜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糾紛案件。 【案情】 覃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河池市宜州區(qū)拉利鄉(xiāng)某路段時,不慎撞上施工道路路口斷面,導致車輛損壞。報警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因與施工方就車輛維修協(xié)商無果,覃某訴至法院,認為施工方未在危險施工路段設置明顯標志、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應賠償損失。 施工方則稱,每日都會進行安全檢查,道路兩側(cè)已設置施工限速和安全警示標志,且不排除覃某存在酒駕、超速行為,不同意賠償。 宜州法院審理認為,對未完成修復、與相鄰路段有明顯落差的道路施工,應在兩端安全距離處設置禁止駛?cè)霕酥荆⒉扇O警戒線等禁行措施。本案中,施工方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其采取的警示、防護措施達標;交警事故證明及現(xiàn)場照片均顯示,事故路段系未完工路段且無任何禁止駛?cè)霕俗R,施工方未盡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駕駛時未盡謹慎觀察路況義務,對事故發(fā)生亦有過錯,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過錯程度,判決施工方承擔80%責任,賠償覃某車輛維修費44267.2元及鑒定費5600元;覃某自行承擔20%責任。施工方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釋法】 民法典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施工作業(yè)單位需在作業(yè)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全程做好標志維護;施工完成后應及時清除障礙物、消除隱患。同時,駕駛員駕車時需集中注意力,審慎觀察路況、控制車速,切實履行安全駕駛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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