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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萬元新車還未提車,就被4S店廣告牌砸損(圖) (2) |
2021年09月25日 08:34 來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編輯:王飛 |
律師: 客戶有權要求更換或維修汽車 “我們并沒有約定好上午去提車。”對4S店的說法,郭先生并不認可。他說,原定14日上午7時提車,但4S店8時30分才開門。他在微信上告訴銷售顧問,等下午忙完工作再去提車。 “車主沒來取車,并不是事故的原因。”南國法援律師林劍認為,涉事廣告牌屬于4S店,車輛也停放在店里,4S店應當預測到廣告牌有被大風刮倒砸中他人物品的危險。因此,責任在4S店,4S店對此有修復和賠償的責任。 南國法援律師麥鷹雄認為,郭先生原定于9月14上午7時提車,但因賣方沒有開門營業,他提出下午再提車,并將這一情況通過微信方式通知了銷售顧問。賣方沒有提出異議,視為買賣雙方重新達成提車時間,即郭先生可在14日下午賣方停止營業前提車。當天下午因下雨,小車被賣方經營店一塊掉落的廣告牌砸損。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車作為動產交付給郭先生前,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發生的損毀風險,由賣方承擔。 至于郭先生委托賣方代辦該小車上保險、辦理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并不影響賣方承擔上述小車的損毀風險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機動車辦理所有權登記,只是起到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權作用,而非作為買方承擔小車交付前的損毀責任。因此,郭先生可向賣方主張更換或維修汽車,全部維修費用由賣方承擔。如賣方拒絕此請求,郭先生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前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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