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沈陽9月19日電(記者于也童)日前,沈陽市康平縣人民法院對孫某等1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賣淫、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奸等犯罪一案一審依法宣判。被告人孫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奸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2年6個月不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自2011年10月以來,以其經營的沈陽市大東區、和平區、沈河區共11處KTV場所為依托,指使、授意、默許組織成員佟某某、趙某某等人采取威脅、辱罵、毆打等暴力手段對多人進行管理和控制,實施組織賣淫、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奸、強制猥褻等違法犯罪活動,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孫某為首,人數眾多,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在被告人孫某和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及經營的涉黃場所被職能部門查處后,利用所獲非法利益“圍獵”相關公職人員,為該組織提供保護,致使該組織違法經營長期存續,多名被害人在遭到嚴重侵害后,因畏懼該組織勢力,不敢報案或報案后得不到處理。
法院認為,該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孫某組織未成年人賣淫、非法拘禁、強奸未成年人,予以從重處罰。對其余13名被告人,根據其所觸犯罪名,分別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14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追繳被告人孫某、李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