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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州一酒樓拖欠物業費被斷水電 店內海鮮全部死亡 (4) |
2020年06月10日 17:23 來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編輯:韋幸文 |
物管:業主拖欠物業費還動手打人 記者來到該小區物管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酒樓自開業以來一直未交水電費、物業費,物管當然可以停掉酒樓的水電。具體解釋得由公司領導回應。 隨后,廣西龍州榕興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一名股東告訴記者,5月27日下午,小區物管經理被酒樓的人打傷住院。至于為何斷水斷電,該名股東只答稱“一切等傷者出院再說”。 部門:上門調解數次但收效甚微 就此,記者先后向轄區龍州縣龍州鎮城東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龍州司法所了解,上述兩個部門皆表示,社區和司法所曾先后上門調解過幾次,但在調解過程中,開發商和物管都不甚配合。 龍州司法所所長陳強告訴記者,“酒樓被斷水斷電,開發商說是物管做的。在征詢是否接受調解時,開發商口頭上說接受,但也沒明確表示,態度比較含糊”。 龍州縣龍州鎮城東社區駐村第一書記農春蓮告訴記者,酒樓的人打了物管經理,派出所已經立案處理。 律師:物管無權對業主停水停電 廣西貴文律師事務所的韋書予律師認為,物業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斷水斷電的行為,損害了業主的財產權益。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的程序去維權。如果供水、供電公司委托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那么在業主拖欠水電費時,物業公司則可以以供電供水部門的名義對業主停水停電,但應當向業主出示供電、供水公司的授權委托停水停電材料。如果供電供水部門沒有委托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物業公司作為供水供電合同外第三人,當然無權對業主停水停電。如果物業公司據此停水停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受損業主可以追究物業公司的侵權責任。 6月9日,記者聯系吳先生得知,由于遲遲協商不下,他們已將小區物管起訴至龍州縣人民法院,法院已經受理此案。6月4日上午,法院的工作人員已到酒樓進行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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