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綁信號實為錯覺從嚴懲治導向不變
“醉駕入刑”的實施效果有目共睹。但近年來社會上有一種聲音,認為“醉駕入刑”出現了“松綁”的跡象,其依據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一些地方在相關規定中對“醉駕入刑”標準作出的一系列新的調整。
據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8個常見罪名進行量刑規范改革試點,其中就包含涉及“醉駕”的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意見。意見稱,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019年10月,浙江省公檢法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提出,醉酒駕駛汽車,無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等。
近年來,上海、江蘇、湖南、湖北等地紛紛出臺相關規定,對“醉駕入刑”標準作出一系列調整。
“不移送審查起訴”“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相關規定一經出臺,就有人盯上了這些表述,認為這是對“醉駕入刑”“松綁”的一個信號。
“對于醉駕處罰即將‘松綁’的觀點,我認為有失偏頗,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對法律政策的誤解!狈繉W勤說。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徐進解釋說:“現有法律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已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關于醉駕的相關司法解釋是對此進行的重申,提示法官在審理危險駕駛罪案件時,更應綜合考量被告人的各種情節,綜合評定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不斷提高量刑規范化水平!
黃晉濤也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人們對醉駕處罰即將“松綁”的認識是一種“錯覺”,現實中,司法機關適當依據“情節”依法對符合規定的醉駕行為予以出罪、免刑,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科學合理地對醉駕定罪量刑,旨在避免刑法打擊片面、過嚴,而并非所謂的“松綁”。
不僅如此,“不移送起訴”也并不意味著相關犯罪嫌疑人就是“無罪”,不是“法外施恩放縱犯罪”。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萬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發表看法稱,檢察機關對涉嫌醉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決定不移送審查起訴,都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從程序上處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說犯罪嫌疑人就無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縱犯罪。
徐進還告訴記者,“醉駕入刑”不應“松綁”的另一理由在于刑法的良好預防作用,自“醉駕入刑”以來,因其導致的交通事故數量呈現下降趨勢,有效遏制了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發生。
“從實踐層面看,‘醉駕入刑’不能‘松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剛剛深入人心,一旦‘松綁’,酒后駕駛行為很可能大幅反彈,之前積累下來的良好效果也將隨之大打折扣!鼻迦A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說。
關于這一點,郭梁也頗為贊同。郭梁認為,從嚴治理酒駕醉駕是國際大勢,也應是司法導向,如果醉駕處罰“松綁”,不僅會造成刑法適用上的不平等,還將削減對醉駕行為的懲罰力度,削減刑法威懾力,影響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醉駕入刑”不會輕易“松綁”,長效治理仍是大勢所趨。
顧大松認為,“醉駕入刑”只有保持連續性、一貫性、一致性,方能繼續發揮好交通安全風險預防的作用。
“保持政策連續性、一致性,就是保持政策的有效性,防止朝令夕改導致禁而不止、令而不行,這一點尤為重要!秉S晉濤說。
在郭梁看來,無論從立法初衷,醉駕治理現實,還是從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駕治理都應當始終堅持“從嚴懲治”的司法導向,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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