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猶如利劍震懾警示雙管齊下
2011年,法律給那些心存僥幸的駕駛人套上了“緊箍咒”。從當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實施,首次將“醉駕”納入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此后,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相關指導意見規定,對達到醉駕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表示,醉駕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律起訴。
“‘醉駕入刑’以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后駕車雖有處罰規定,但僅限于罰款、暫扣或吊銷駕駛證、5年內禁駕、行政拘留等處罰。原來刑法中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違法成本過低,無疑是酒后駕駛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江西高速交警直屬五支隊民警熊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在熊波看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醉駕的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這大大提高了酒后駕駛的違法成本。
從此,“醉駕入刑”如一把懸于駕駛人頭頂上方的利劍,震懾與警示作用大幅提升。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顧大松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醉駕入刑”后,醉酒駕駛致人重傷、死亡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就意味著相關駕駛人將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此外,一旦駕駛人背負“刑事記錄”,將對其職業生涯帶來毀滅性打擊,如律師、醫師吊證,公職人員雙開,公民不能入黨和報考國家公務員等。
“醉駕可能帶來的經濟成本也十分巨大。駕駛人千萬不要以為有全險就沒事,對于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人酒后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冠縣大隊政委房學勤說。
房學勤補充道,醉駕還會產生征信和其他經濟損失方面的成本,如被單位辭退無賠償、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等,尤其是黨員干部還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2017年10月23日,司法部公布新一批違紀名單,其中北京躍盾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吳某因酒后駕駛,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2019年9月18日晚,天津交警查獲天津天海足球俱樂部球員張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檢測,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53.3mg/100ml,隨后他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俱樂部對其作出停薪、停訓、停賽處罰決定,足協也取消了他入選國家隊的資格。
一晌貪歡飲酒醉,醉駕被罰空余淚。
坐牢、失業、前途盡毀……在如此嚴重的后果面前,駕駛人的“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逐漸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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