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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一女童被電動車撞倒,交警:女童負主要責任 (2) |
2020年04月19日 10:32 來源:來賓交警 編輯:陸權香 |
最后,象州大隊對該起事故下達責任認定: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盧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李某負主要責任,盧某負次要責任。 且盧某實施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象州大隊依據相關法律對其處以罰款50元的處罰。 孩子突然從旁邊跑出,加上孩子身材矮小不易發現,才造成事故,萬幸的是撞人者騎的是電動車并非機動車,女童只是受了輕傷,并無生命危險,否則一起事故又將引發兩個家庭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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