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騷擾時
消費者如何維權?
問:剛在某樓盤收房,就收到裝修公司發來的裝修廣告;剛買了一輛新車,就接到推銷保險的電話……這些都是商家泄露或兜售消費者信息行為惹的禍,消費者如何維權?
答:新消法規定,對收集到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要經消費者同意,并且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工商人員說,新消法已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對于超市、商場等消費場所登記和使用消費者信息時,必須正當、合理,并經過明示,取得本人同意;而對于泄露信息而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歐陽澤明提醒說,在認同商家的一些服務條款之前,要留意對個人信息使用的約定。比如,當成為一些消費場所的會員后,手機時常會接收到會員商場的降價信息、促銷活動、產品介紹等短信,不好界定商家是否違法;但是,如果該商場將消費者的手機號碼提供給其他商家使用,或是在終結合同之后消費者仍收到短信,則可認定為騷擾短信,消費者可根據新消法進行維權。
檢測舉證時
消費者不用 收集證據了嗎?
問:新消法中增加的內容包括:“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是否意味著,消費者不用收集證據了么?
答:“新消法實施后,要經營者承擔檢測費用。”工商人員說,以往的情況是消費者先墊付檢測費用,檢測后由責任一方來承擔。
歐陽澤明表示,這一規定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更為合理,能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按照法律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商業服務中,消費者大多屬于弱勢一方,舉證能力有限。新消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經營者不能充分證明商品沒有質量問題的,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歐陽澤明也提醒消費者,舉證責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費者的全部舉證責任,比如消費事實的存在,商品或服務瑕疵的存在,消費者是要提供證據的。因此,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仍是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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