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西新聞網 > 新聞中心 > 廣西社會·法制 > 正文 |
以案釋法丨事故全責≠全額賠償 |
2025年11月19日 13:30 來源:廣西新聞網 記者 李賢 通訊員 梁冬云 編輯:李勤虹 |
|
交通事故中,交警判定一方為全責,是否意味著該方必須承擔全部民事賠償?答案并非如此。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的一起案件,清晰揭示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之間的區別,明確了賠償份額需與過錯程度相匹配的法律原則。 【案情】 李星(化名)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逆向駛入二級公路。余宇(化名)駕駛無牌電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兩車碰撞后,兩人均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星駕車逃逸。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余宇無責。事故造成余宇右髕骨粉碎性骨折等傷情,住院治療花費1.49萬元。后續他因二次手術、護理、誤工等,向李星索賠6.17萬元。然而,李星以余宇的電動車未掛牌且駛入機動車道為由,拒絕全額賠償。協商未果后,余宇將李星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區分。交警認定的“事故全責”是對李星逃逸等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責任劃分,旨在懲戒違法、維護公共秩序。但是,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需遵循“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公平原則,需獨立審查雙方過錯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審理指出,李星無證駕駛、逆向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因,過錯嚴重。但同時,余宇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其行為也違反了規定,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若僅因李星逃逸而令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將忽視余宇自身過錯,有違公平。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判決李星承擔70%的賠償責任,余宇自行承擔30%的責任。 【釋法】 本案判決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限。交警認定的全責是對違法行為的行政懲戒,而民事賠償則遵循“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侵權原則。法院在審理中必須回歸案件本身,獨立審查各方過錯。 判決警示我們: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任何違規行為都可能承擔相應后果。司法公正體現為對過錯的精準衡量,既不因一方逃逸而加重其賠償責任,也不因另一方非主因而免除其過錯責任,這精準體現了“責任與過錯相匹配”的法律原則,維護了實質公平。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
| >>更多精彩圖集推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