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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噴灑農藥致家蠶死亡,法院判賠 |
2025年09月13日 00:25 來源:廣西云-廣西日報 通訊員 潘燕芳 甘園 編輯:江宏坤 |
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已成為一種新趨勢,若因無人機噴灑農藥造成農作物受到損害,該如何賠償?近日,南寧市賓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2023年6月初,養蠶農戶柯如發現剛養3天的家蠶出現大面積死亡現象。經農業部門調查,柯如認為家蠶死亡是因為甘蔗種植戶林榆夫婦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導致家蠶食下被農藥污染的桑葉中毒。于是,柯如要求林榆夫婦賠償經濟損失2740元。 林榆夫婦則認為,柯如飼養的家蠶死亡原因與其噴灑農藥有關只是柯如單方面的推測。他們認為噴灑農藥不足以對桑葉造成影響,且對柯如索賠的金額也不認可。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未果,柯如遂將林榆夫婦訴至法院索賠。 承辦法官考慮到案件涉及農戶切身利益,在立案前便電話聯系當事雙方了解訴求,嘗試調解。但雙方對事實認定和賠償金額分歧較大,調解陷入僵局。于是,法官與農業技術人員深入田間,重點勘驗桑田與甘蔗地的距離、風向影響范圍及桑葉種植面積和生長狀況,詳細詢問農藥噴灑時間、天氣情況等關鍵細節。法官耐心聽取當事雙方陳述,引導技術性對質,力求還原事實。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據農業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發現,涉事桑葉殘留的農藥成分與林榆夫婦使用的藥劑完全一致,且對家蠶具有高毒性。林榆夫婦提出風向、距離等抗辯理由,但大自然中風向并非固定不變,天氣預報反映當日大概氣流、風向,亦非實時風向。加之當地農戶多年養殖桑蠶,技術經驗成熟,排除養殖不當的可能性。通過證據鏈的高度蓋然性,法院認定林榆夫婦用無人機噴灑農藥的行為與柯如飼養的家蠶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綜合受損家蠶數量、桑葉損耗及人工成本等因素,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榆夫婦賠償柯如經濟損失1360元。 林榆夫婦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寧市中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科技應用需守邊界。民法典第1239條規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該案系因無人機噴灑農藥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作為現代農業的“空中衛士”,植保無人機搭載高效低毒藥劑,通過精準噴灑實現病蟲害防治,有著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優勢,但享受科技助農便利的同時,也要注意規范操作,以免發生藥液漂移,造成鄰近異科農作物或敏感作物出現藥害事件,給受害農戶帶來經濟損失。對于農戶而言,遇到類似損害,應及時固定檢測證據,依法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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