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物流公司老板因拒不履行判決被興業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以此對其予以警戒。
2015年3月,陳某入職興業縣一家物流公司,從事司機工作。杜某是該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陳某在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事故造成陳某截肢。此后,陳某不得不安裝義肢以方便生活。
2020年1月,興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20年9月,經玉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陳某的傷殘等級為四級傷殘。因工傷賠償和勞動報酬問題與物流公司協商未果,陳某向興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2021年4月,陳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興業縣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12月,興業縣法院經審理判決物流公司給付陳某工傷損失42萬余元,并支付拖欠工資7500元。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玉林市中院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生效后,陳某向興業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干警向被執行人物流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物流公司向法院報告一年的財產狀況。然而,物流公司既未報告相關財產狀況,也未履行該案的判決義務。執行干警經調查發現,物流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明顯逃避法律義務。興業縣法院依法將物流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法定代表人杜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4月9日上午,執行干警獲悉杜某在福綿區某小學工作,隨即趕赴現場,將杜某傳喚至興業縣法院。執行人員對其釋法說理,但其百般推脫,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此,興業縣法院決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依法拘留7天。
法理評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單位,人民法院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人予以罰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單位主要負責人通過私人賬戶入賬單位欠款,故意“繞開”單位賬戶等情形,也可能面臨被司法拘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