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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3死1傷!恭城“12.3”交通事故深度調查情況公布 (2) |
2021年04月01日 07:53 來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編輯:韋幸文 |
經調查發現,本次事故中,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超速行駛、所駕駛車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是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桂C05**7小型轎車駕駛人賴某豪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過錯,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桂C80**8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余某強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前車發現后車超車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讓路,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過錯之一。 而涉事故道路施工單位——廣西北投交通養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桂林設有廣西北投交通養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工程桂林片區項目經理部。該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對部分新進人員未及時簽訂責任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11.1.4之規定,是事故的過錯方之一,余某強、廣西北投交通養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同時,本次事故調查還暴露出不少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事故發生道路為公路養護作業施工路段,道路交通標志設置不規范,施工單位未予以及時糾正;施工路面存在大量碎石,車輛通過時會帶動碎石拋濺和較大范圍揚塵,導致能見度降低,施工單位未做好灑水降塵工作,未保持路面清潔,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隱患。 下一步,桂林市恭城縣公路、應急、公安交警等部門將建立聯合督查檢查機制,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生產的交通安全督查檢查,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公安交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施工路段路面巡查特別是夜間時段巡查力度,抓好縣城道路及國省道的道路交通管控,嚴厲打擊無牌無證、酒后駕駛、超載、超速、毒駕、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多舉措并行,切實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維護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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