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6 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引發的交通事故82起,占交通事故總數的3.28%,死亡人數占總數的3.30%。
2020年7月30日,周某駕駛一輛兩輪輕便摩托車超員搭載3人沿S215省道隆安縣路段由南往北行駛在前,何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同方向行駛在后,雙方行至省道148km+300m路段時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周某及2名乘員受傷,另一名乘員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駕車時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交警提醒:追尾是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之一,車速過快、精力不集中、剎車距離過長等都容易引發追尾事故,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是導致事故的主因。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TOP7 機動車超速行駛
機動車超速行駛引發的交通事故共69起,占事故總數的2.76%,死亡人數占總數的8.59%。
2020年7月11日,郭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高新區連疇路由北往南行駛,行駛至園藝場中關村前人行橫道時,適有行人張某某沿人行橫道橫過道路,郭某某車頭與張某某身體左側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某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經交警認定,郭某某駕車行駛速度超過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且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警提醒:相關研究表明,過快的車速使得兩邊的事物會比較模糊,駕駛員視野變窄;太快的車速,由于慣性作用,使得制動距離延長從而加重事故后果,造成危害。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TOP8 酒后駕駛非機動車
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共61起,占事故總數的2.44%,死亡人數占總數的2.20%。
2020年5月17日,莫某某酒后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沿南寧大橋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大橋中段時與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莫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勘查認定,莫某某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單方過錯造成本起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
■交警提醒:一些市民錯誤地認為駕駛非機動車喝酒不算酒后駕駛,這是錯誤的認識。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即使是駕駛非機動車也要滴酒不沾。
TOP9 違法超車
違法超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共58起,占事故總數的2.32%,死亡人數占總數的1.98%。
2020年9月23日,覃某某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036鄉道行駛至上林縣明亮鎮羅勘村路段,在臨近彎道時超速超車,適遇一輛摩托車由對向彎道內駛出,由于覃某某駕駛機動車占道行駛,導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梁某受傷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乘員覃某受傷,上述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勘查認定,覃某某駕駛機動車行至彎道路段時超車且超速行駛,其單方過錯引發本事故,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警提醒:右側超車是一種危險的違法駕駛行為,極易占用非機動車道、碾壓松軟路肩、沒有條件與被超車輛保持足夠的橫向間距,且會與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形成沖突。駕駛機動車在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等沒有超車條件的路段不得超車。
TOP10 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引發的交通事故共45起,占事故總數的1.8%,死亡人數占總數的2.86%。
2020年6月19日,在江南區蘇圩鎮國道210線3437km+500m處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梁某駕駛一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重型自卸貨車與賴某駕駛搭載1人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賴某某當場死亡,電動自行車乘員受傷及車輛損壞。
■交警提醒: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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