鸚鵡因羽毛艷麗、善學人語等特點,一直以來頗受人們的喜愛。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鸚鵡科下的所有種屬均受法律保護,非法買賣鸚鵡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非法出售鸚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蘇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刑。
法院查明的事實
2019年4月22日14時許,被告人蘇某通過網絡聊天工具QQ與買家商談一致后,去到北流市某加油站旁準備將活體疑似鸚鵡6只出售給他人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公安民警從蘇某手上扣押到的活體鳥類6只,其中4只屬于鸚鵡科綠頰錐尾鸚鵡,另外2只因體態特征不完整,無法確定具體種屬。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已將繳獲的活體鸚鵡移交北流市自然資源局。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蘇某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蘇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蘇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結合蘇某自愿認罪認罰、坦白、主動繳納罰金等具體情節,考慮到其是在哺乳期實施的犯罪,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員會也出具了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村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證明,法院最終決定對蘇某予以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被告人蘇某多次表示自己不知道買賣鸚鵡屬于犯罪,但是,不知法者就可以免責嗎?顯然,答案并非如此。只不過,法律無情人有情,主辦法官在法定幅度內,綜合考慮了蘇某是在哺乳期犯罪,兼之犯罪情節較輕微,且認罪、悔罪態度好等因素,決定對蘇某適用緩刑。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寵物愛好者,在決定買賣寵物前,先自行對照一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野生動物,但凡在上述名錄出現的動物,不管是野生的還是馴養的,都不要買賣交易,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上述名錄所列物種即使是馴養繁殖的,也屬于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同樣受到我國刑法的保護,非法買賣者將面臨刑事法律的制裁。
來源:北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