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站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全面部署了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具有極其重大的戰略意義。四中全會特別強調,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要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這既是基于黨在我國各方面領導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最鮮明的特色。因此,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不僅關系到中國共產黨的先進性在新時代的保持和發揚,更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堅強保障。
健全黨內法規制度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其度即為黨規之度。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黨規制定步伐明顯加快,有效解決了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制度保障問題。為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系統性、集成性、規范性方面更明確、完備、健全,十九屆四中全會前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以及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三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其目的就是要聚焦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薄弱環節,加強頂層設計,從制度層面補短板、強弱項,著力破解影響和制約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一些突出問題。
黨內法規不僅具有法律屬性,更具有鮮明的政治屬性,它不僅姓“法”,更姓“黨”,更具有黨性。在法律屬性上,它需要權威且需要被一體遵循;在政治屬性上,它是要求更高且內容上更嚴的治黨規范,這是我們黨講政治、講黨性的必然結果,它們同時決定了黨內法規的精神特質。這三部重要黨內法規的出臺,著力解決的就是依規治黨與從嚴治黨的辯證關系問題。《條例》從依規治黨的高度緊緊抓住了黨內法規制定質量這一關鍵,通過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強化了制度體系的規范性和科學化水平;同時堅持實踐導向和問題導向,總結了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寶貴經驗,把黨內法規工作中的規律性認識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為更加有效的制度規定,并著眼于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創新制度安排,強化制度保障。《條例》作為黨內“立法法”,將成為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的根本遵循。
落實黨內法規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則站在從嚴治黨的高度緊緊抓住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這個關鍵。《規定》作為專門針對黨內法規執行問題所制定的首部黨內法規,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表明黨在制度管黨的基礎上更加善于將制度優勢轉化為黨內治理的實際效能,是切實提高黨的治理水平和治國理政能力的重大舉措。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已成全黨共識,形成了以上率下狠抓制度執行的強大聲勢,黨員干部遵規守紀意識大大增強,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切實維護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和黨的形象。《規定》的施行就是要強化明確黨內法規執行工作中的責任制度,在制度層面實現有規必依、執規必嚴,真正讓鐵規發力,讓禁令生威,確保黨內法規真正落地。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執行力更是治理能力的核心組成,國家治理如此,黨內治理亦然。從中國共產黨所肩負的國家治理領導責任而言,管人必先律己,律己必則從嚴,因此嚴格的執規責任將成為黨內法規效力真正發揮的必然擔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貫徹執行法規制度沒有絕招,關鍵在真抓,靠的是嚴管。實踐也反復證明,黨內法規執行不力原因有很多,但究其根本,癥結就在于執規責任不明確、不嚴格、不落實。《規定》通過建立和完善分層分級科學有效的執規責任制體系,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嚴格履行執規責任,以形成全黨上下一起抓執行的良好局面,從根本上落實黨內法規的執行,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所作出的全面部署,也同時意味著黨的治理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現代化所提出的新任務和新要求。三部重要黨內法規的出臺與實施,深刻地回應了新時代黨的建設所面臨的新挑戰,表明依規治黨、從嚴治黨將在更高的層面上不斷向縱深發展。回顧中國共產黨70年的執政歷程,對法治的探索始終矢志不渝,“治國理政須臾離不開法治”亦成為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中最為深刻的認識。因此,在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只有將黨的領導內化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理能力的建設過程當中,善于將黨的意志通過正當程序上升為法律,同時善于將黨的宗旨及規矩制度化、法治化,形成管黨治黨的規則約束,這既是新時代對黨的領導方式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含義。